关于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公示
汶上县俱进石材厂
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汶上县俱进石材厂
编制单位:汶上县俱进石材厂
二〇一九年一月
法 人 代 表:李冠雨
编 制 单 位:汶上县俱进石材厂
法 人 代 表:李冠雨
项 目 负 责 人:李冠雨
汶上县俱进石材厂
电话:13954770161
传真:--
邮编:272500
地址: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北230米
汶上县俱进石材厂位于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北230米,公司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018年汶上县俱进石材厂(以下称“我公司”)因发展需要拟投资332万元建设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其中环保投资33.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2018年10月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2月18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汶环报告表[2018]459号)。目前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等基本建设完成,运行状况稳定,已具备年产石板材及异形石材8000立方米的能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项目需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确保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我公司委托山东大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30日进行了现场采样与监测。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评价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我单位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自行编制了本报告。
通过对该项目外排污染物达标、污染治理效果的监测,对该项目环境管理水平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得出结论,以验收监测报告的形式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后日常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次验收项目为“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通过对本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本项目的产品内容以及各个工段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和实际生产能力。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要求,核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各项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完成清况。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中提及的有关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统计。
按照“三同时”要求,调查各项环保设施是否安装到位,调查各个生产工段的污染物的实际产生情况以及相应的环保设施是否建设到位和实际运行情况。
调查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落实情况等。
核查周围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及受影响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为“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实施);
(7)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办发[2006]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
(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鲁环评函[2013]13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2013年3月27日;
(9)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年8月;
(10)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年7月;
(11)国家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发布稿)。
(1)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10);
(2)汶上县环境保护局《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汶环报告表[2018]459号)。
验收执行标准来源于环评报告以及环评批复确定的标准,在环评文件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据此确定本次验收项目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颗粒物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3、固废: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4、废水
废水排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及其修改单中的一般保护区排放标准。本项目废水零排放。
本项目位于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北230米,项目区所在地,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项目具体地理位置见图3-1。
本项目占地面积12000m2,建设生产车间、办公室及公用工程。项目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通畅,环保设施齐全,总平面布置基本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组织的需要及环保的要求。厂区平面布置见图3-2。
与环评阶段相比,本项目周围敏感保护目标未发生变化。环评及批复要求以厂区整体作为面源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距离本项目周围最近的敏感点为南侧230m处的后郑村,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表3-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表
类别 |
目标 |
相对方位 |
相对距离(m) |
功 能 |
水环境 |
-- |
周边 |
-- |
III类水域 |
环境空气 |
寨子社区 |
西 |
1600 |
二类 |
东营村 |
西北 |
500 |
||
后郑村 |
南 |
230 |
||
声环境 |
厂界 |
-- |
-- |
2类 |
图3-1 厂区地理位置图
图3-2 厂区平面布置图
项目名称: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C3032建筑用石加工;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新增职工定员20人,年工作300天,单班8小时工作制;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332万元,环保投资33.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后郑村北230米;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厂房、办公室及公用工程,生产能力为年产石板材及异形石材8000立方米。
3.4.1 项目组成
本次验收项目组成一览表见表3-2。
表3-2项目组成一览表
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实际建成内容 |
主体工程 |
大锯车间1# |
建筑面积400m2,钢构结构,用于切割下料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大锯车间2# |
建筑面积200m2,钢构结构,用于切割下料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大锯车间3# |
建筑面积300m2,钢构结构,用于切割下料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路沿石车间 |
建筑面积200m2,钢构结构,用于切割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红外火烧车间 |
建筑面积600m2,钢构结构,用于切边火烧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切边磨光车间 |
建筑面积560m2,钢构结构,用于切边磨光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喷砂车间 |
建筑面积160m2,钢构结构,用于喷砂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建筑面积200m2,砖混结构,用于办公等。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洗车台 |
占地面积50m2。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石材污水处理池 |
800m3,用于切割、打磨等工序冷却降尘废水的沉淀分离。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储运工程 |
石料堆场 |
占地面积约6000m2。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公用工程 |
供水 |
厂区自备水井提供。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供电 |
设置变压器2台,年用电量6万kWh。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环保工程 |
废气处理 |
生产车间封闭,切割、打磨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在大锯车间1#大锯车间2#大锯车间3#和路沿石车间车间产尘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一套1#脉冲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1#排气筒排放;在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喷砂车间产尘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一套2#脉冲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2#排气筒排放;车间内加强通风;石料堆场地面硬化,定期洒水;厂区四周设置6m高防尘网;进料、卸料时,进行洒水喷雾抑尘;厂区地面硬化,定期清扫与喷洒路面、料堆,洒水抑尘;厂区设置洗车台。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废水处理 |
冷却降尘废水经石材污水处理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农田沤肥。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噪声处理 |
选用低噪音设备、安装隔声门窗、设备基础加固、安装减振设施,合理布局,厂区进行绿化; 对运输车辆设施进行严格管理。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
固废处理 |
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废钢砂、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与环评阶段一致 |
3.4.2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消耗
项目产品方案详见表3-4,原辅料消耗情况见表3-5。
表3-4 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环评产量 |
实际产量 |
1 |
石板材及异形石材 |
8000m3/年 |
8000m3/年 |
表3-5 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年耗/用量 |
来源/备注 |
1 |
原辅材料 |
石材 |
9600m3 |
外购 |
乙炔 |
0.8t |
外购 |
||
氧气 |
2.4t |
外购 |
||
钢砂 |
3.2t |
|||
絮凝剂 |
1.6t |
|||
2 |
能源 消耗 |
水 |
11886 |
自备水井 |
电 |
6万kWh |
当地供电站 |
3.4.3 主要生产设备
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详见表3-6。
表3-6 项目主要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名 称 |
型号 |
环评数量 |
实际数量 |
1 |
大锯 |
160-12 |
10台 |
10台 |
2 |
红外线切机 |
400型 |
8台 |
8台 |
3 |
手动磨光机 |
|
2台 |
2台 |
4 |
火烧机 |
|
1台 |
1台 |
5 |
喷砂机 |
|
1台 |
1台 |
6 |
叉车 |
|
4辆 |
4辆 |
7 |
手摇切机 |
|
1台 |
1台 |
8 |
变压器 |
250KVA |
1台 |
1台 |
9 |
装载机 |
|
1台 |
1台 |
10 |
路沿石设备 |
|
1套 |
1套 |
3.4.3公用工程
3.4.3.1给排水
给水:本项目用水环节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切割、打磨等工序冷却降尘用水,场地降尘用水,洗车台用水,用水来自厂区自备水井。
1)生活用水:
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项目职工用水按40L/d计算,生活用水量为0.8m3/d;折合240m3/a。
2)切割、打磨等工序冷却降尘用水
切割、打磨等设备工作过程中不添加冷却液,使用水冷却降尘。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切割、打磨时,加工10000m3石材需要用水约3000m3,项目共加工0.96万m3/a石材,冷却降尘用水量约为2880m3/a。冷却降尘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过石材污水处理池沉淀过滤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损耗量约占20%,则项目新鲜用水补充量约为1.92m3/d;折合576m3/a。
本项目冷却降尘废水泵入石材污水处理池,加入絮凝剂(聚丙烯酰胺)促进废水中的泥渣沉淀,池底的泥渣和吸附了泥渣的絮凝剂外售,上层水回用于生产。
3)场地降尘用水
项目场地降尘1天4次,范围包括生产车间及石料堆放场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其面积约为9000m2,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项目场地降尘用水系数取1L/(m2·次),降尘天数300天/a,则项目场地降尘用水量为36m3/d;折合10800m3/a。
4)洗车台用水
项目洗车台1座,车辆清洗用水4.5m3/d,1350m3/a。清洗废水全部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水损耗量约占20%,则项目新鲜用水补充量约为0.9m3/d;折合270m3/a。
排水: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单独收集后外排。切割、打磨等工序冷却降尘废水经石材污水处理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产污系数按80%计,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64m3/d,合192m3/a。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农田沤肥,不外排。
图1-1 项目用水平衡图(单位:m3/a)
3.4.3.2供电
供电由附近供电线路提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图3-5-1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
生产工艺简介:
1、原料石材首先经过大型锯石机、红外线切机等湿法切割后,根据客户要求不同,进行后续不同加工。项目切割工艺为湿法切割,切割的同时需喷水进行降温、抑尘。此过程有设备噪声N、边角料S、粉尘G和冷却降尘废水W 产生。
2、打磨工序:打磨工序利用磨光机进行湿法打磨成光面板后,产品入库外售。此过程有设备噪声N、粉尘G和打磨冷却降尘废水 W 产生。
3、火烧工序:通过强热加工成粗糙表面,石材表面在火烧机中经高温火焰加热至晶体爆裂,火焰喷烧采用乙炔、氧气、喷枪,火焰在板面上均匀地移动,喷枪口与板面互相成倾角,火焰的温度约为800~1000℃,造成表面粗糙的效果后,火烧板入库外售。项目采用氧气+乙炔燃烧进行加热,产生二氧化碳和水,不产生有害气体。此过程有设备噪声N、粉尘G、固废S产生。
4、喷砂工序:利用喷砂机的喷枪喷射出的钢砂对石材表面进行处理,产品入库外售。此过程有设备噪声N、粉尘G、固废S产生。
相较于项目环评阶段设计,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未发生显著变化。
4.1.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1#大锯车间、2#大锯车间、3#路沿石车间:在大锯车间和路沿石车间产尘设备上方安装集气装置,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②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在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产尘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装置,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废气
大锯车间、路沿石车间、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未经收集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定期清洁厂区路面,道路旁设施喷淋洒水装置,保持路面湿润,两侧加强绿化。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装置,进一步减少运输中的扬尘。
4.1.2废水
本项目切割、磨光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废水经石材污水处理池沉淀后,直接回用于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洗车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抑尘用水全部损耗;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农田沤肥,不外排。
4.1.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石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砂、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厂区职工的生活垃圾及废机油和废油布。
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废钢砂、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厂区职工的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在专用贮存桶内,并单独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4.1.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转噪声,声级值在85~105dB(A)之间,公司对生产厂区进行了合理布局,机械设备全部置于厂房内,采用了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噪声的影响降至最低。
该项目建设前,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有关档案齐全。
公司重视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了专门的环保人员,建立和健全了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我公司对环保设施实施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并对不同的环保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运行维护作业指导书,保证了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企业目前不具备对噪声的自主监测能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
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涉及除尘器故障可能导致的环境受到损害等风险。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企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持车间良好通风。公司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对公司可能存在的突发性风险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对企业员工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宣贯。
本项目环保投资核查如表4-4所示。
表4-4环保投资核查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
投资额(万元) |
|
1 |
废气治理措施 |
2套粉尘收集处理系统(集气罩+除尘器+15m排气筒);洗车台及厂区洒水装置 |
23 |
2 |
废水处理措施 |
沉淀池、化粪池 |
5 |
3 |
固废处理措施 |
危废库、生活垃圾桶 |
1.5 |
4 |
噪声治理措施 |
减振、隔声、消声 |
1 |
5 |
其他 |
厂区绿化、硬化 |
2.7 |
合计 |
--- |
33.2 |
|
占总投资比例 |
--- |
10% |
以下内容,摘自《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农田沤肥;切割、打磨等工序冷却降尘废水经石材污水处理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割、打磨等工序采用湿法(边加工边喷水)作业方式,在大锯车间和路沿石车间产尘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一套1#脉冲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1#排气筒排放;在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产尘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一套2#脉冲除尘器处理,再经15m高2#排气筒排放;同时车间加强通风,厂区及时洒水抑尘,厂界外粉尘能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固体废物能得到合理处置。该工程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上讲,本项目是可行的。
1、要严格操作管理,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项目生产应确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确保各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以防止排放污染物对当地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要严格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4、加强车间工人的劳动安全保护,根据不同的工序,要配有防护设施。
5、加强厂区内的环境绿化,美化厂区环境。
6、企业切实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设备基础要采取防震措施,墙体加设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
5.2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环评影响报告表批复内容如下。
一、废水:
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生产用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用做农田肥料,不外排。沉淀池、化粪池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废气
按照济宁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导则》(第四版)相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封闭式加工场所,经营场地硬化,切割、打磨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1#、2#、3#大锯车间和路沿石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1#排气筒排放;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打磨、喷砂、火烧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2#排气筒排放;加大无组织粉尘和分正常工况下粉尘的治理力度,并加强管理,文明操作,确保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一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设立规范的危废暂存间,收集的废机油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要依法合理处置,确保固体废物储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其他
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报告表确定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若该项目对周围居民或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停产整改或搬迁。
验收执行标准来源于环评报告以及环评批复确定的标准,在环评文件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据此确定本次验收项目执行标准。
表6-1 废气排放标准一览表
污染物 |
执行标准 |
有组织 |
无组织 |
颗粒物 |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 |
20mg/m3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 |
120mg/m3,3.5kg/h |
1.0mg/m3 |
根据环评、批复及区域环保要求,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2类标准,具体标准内容见表6-2。
表6-2 本项目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执行标准 |
昼间 |
夜间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2类 |
60 |
50 |
6.2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对《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本项目未下达总量指标。
7.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本次验收主要对针对于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验收项目具体监测内容如下。
7.2废气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表7-1废气监测内容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频次 |
备注 |
有组织颗粒物 |
除尘器排气筒 |
3次/天,共2天 |
同步记录天气情况、风向风速、大气温度、大气压力等气象参数。 |
无组织颗粒物 |
厂界上风向设置1个参照点,下风向设置3个监控点 |
3次/天,共2天 |
7.3 噪声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及监测频次
本项目在在东、南、西、北四个厂界外1米处各设1个监测点,共4个监测点,噪声监测项目为等效连续A声级Leq(A)。
每个监测点位昼夜间各监测1次,连续2天。
8.1 监测分析方法
本项目监测分析方法见表8-1。
表8-1 本项目监测分析方法
样品类别 |
监测项目 |
监测方法 |
方法来源 |
检出限 |
固定源废气 |
颗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1995 |
0.01mg/m3 |
颗粒物 |
重量法 |
IU836-2017 |
1.0mg/m3 |
|
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1995 |
0.001mg/m3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
— |
8.2 人员资质
本项目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监测委托山东大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人员均持证上岗,资质及能力详见附件。
8.3 质量控制措施
8.3.1废气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相关要求进行。采用国标分析方法,监测采样与测试分析人员均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要求进行。噪声测量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测试人员均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测量时传声器加设了防风罩,声级计在测量前后使用标示值为93.9dB(A)的标准声源进行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大于0.5dB(A)。
在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对生产工况的要求,符合验收监测条件。因此本次监测为有效工况,检测结果能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9.2.1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结果
9.2.1.1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9-1,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9-2。
表9-1 有组织颗粒物监测结果 单位mg/Nm3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29进口1 |
2018.12.29出口1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9.5 |
3631 |
0.22 |
1.9 |
4673 |
0.0089 |
第二次 |
56.8 |
3671 |
0.21 |
2.6 |
4673 |
0.012 |
第三次 |
61.5 |
3669 |
0.23 |
2.4 |
4642 |
0.011 |
均值 |
—— |
—— |
0.22 |
—— |
—— |
0.011 |
除尘效率(%) |
95.0 |
|||||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29进口2 |
2018.12.29出口2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8.6 |
3659 |
0.21 |
1.5 |
4536 |
0.0067 |
第二次 |
50.7 |
3643 |
0.18 |
2.1 |
4514 |
0.0095 |
第三次 |
57.8 |
3634 |
0.21 |
1.9 |
4529 |
0.0085 |
均值 |
—— |
—— |
0.20 |
—— |
—— |
0.0082 |
除尘效率(%) |
95.9 |
|||||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29进口3 |
2018.12.29出口3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3.9 |
3657 |
0.20 |
1.8 |
4512 |
0.0080 |
第二次 |
59.8 |
3654 |
0.22 |
2.5 |
4647 |
0.012 |
第三次 |
56.3 |
3671 |
0.21 |
2.2 |
4638 |
0.010 |
均值 |
—— |
—— |
0.21 |
—— |
—— |
0.011 |
除尘效率(%) |
94.8 |
|||||
除尘效率(%) |
93.5 |
|||||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30进口1 |
2018.12.30出口1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8.7 |
3654 |
0.21 |
2.3 |
4451 |
0.010 |
第二次 |
51.8 |
3632 |
0.19 |
2.4 |
4416 |
0.011 |
第三次 |
53.9 |
3612 |
0.19 |
2.6 |
4597 |
0.012 |
均值 |
—— |
—— |
0.20 |
—— |
—— |
0.011 |
除尘效率(%) |
94.5 |
|||||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30进口2 |
2018.12.30出口2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1.1 |
3642 |
0.19 |
1.7 |
4524 |
0.0075 |
第二次 |
54.5 |
3669 |
0.20 |
1.6 |
4694 |
0.0075 |
第三次 |
48.3 |
3653 |
0.18 |
1.4 |
4786 |
0.0067 |
均值 |
—— |
—— |
0.19 |
—— |
—— |
0.0072 |
除尘效率(%) |
96.2 |
|||||
采样点位及 采样日期 |
2018.12.30进口3 |
2018.12.30出口3 |
||||
检测项目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烟尘浓度 (mg/Nm3) |
标干流量 (Nm3/h) |
排放速率(kg/h) |
第一次 |
55.1 |
3643 |
0.20 |
2.0 |
4774 |
0.0095 |
第二次 |
53.7 |
3647 |
0.20 |
2.2 |
4874 |
0.011 |
第三次 |
56.1 |
3670 |
0.21 |
2.1 |
4617 |
0.0097 |
均值 |
—— |
—— |
0.20 |
—— |
—— |
0.010 |
除尘效率(%) |
95.0 |
表9-1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测结果 单位mg/Nm3
检测点位
检测项目 |
采样日期 |
采样时间 |
上风向 |
下风向1# |
下风向2# |
下风向3# |
单位(mg/m3) |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20018.12.29 |
10:10-11:10 |
0.129 |
0.405 |
0.387 |
0.240 |
12:20-13:20 |
0.166 |
0.369 |
0.203 |
0.350 |
||
14:30-15:30 |
0.147 |
0.276 |
0.387 |
0.313 |
||
2018.12.30 |
09:20-10:20 |
0.184 |
0.313 |
0.461 |
0.498 |
|
11:30-12:30 |
0.147 |
0.442 |
0.369 |
0.479 |
||
13:40-14:40 |
0.166 |
0.295 |
0.332 |
0.350 |
验收监测期间,1#、2#、3#除尘器排气筒中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分别为2.6mg/m3,2.1mg/m3、2.5mg/m3,均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一般控制区标准(20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12kg/h、0.0095kg/h、0.012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3.5kg/h,15m高排气筒)。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测结果最大值为0.49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9.2.1.2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表9-1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单位:dB(A)
检测日期 |
检测时间 |
检测点位 |
声源类型 |
测量结果dB(A) |
备注 |
Leq |
|||||
2018.12.29 |
14:23 |
东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1.8 |
昼间 |
14:31 |
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6.1 |
昼间 |
|
14:40 |
西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2.0 |
昼间 |
|
14:50 |
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3.1 |
昼间 |
|
23:11 |
东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5.5 |
夜间 |
|
23:23 |
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3.1 |
夜间 |
|
23:51 |
西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4.3 |
夜间 |
|
23:58 |
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8.5 |
夜间 |
|
2018.12.30 |
13:25 |
东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3.5 |
昼间 |
13:31 |
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3.2 |
昼间 |
|
13:38 |
西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2.8 |
昼间 |
|
13:48 |
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51.7 |
昼间 |
|
22:19 |
东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7.3 |
夜间 |
|
22:28 |
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9.0 |
夜间 |
|
22:42 |
西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2.7 |
夜间 |
|
22:50 |
北厂界外1米 |
工业噪声 |
43.2 |
夜间 |
噪声监测结论: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的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1dB(A),夜间噪声最大值49.0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要求。
9.2.2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结果
该项目无SO2、NOX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沤制农肥,不外排,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验收报告中,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结果,逐一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对未落实的情况进行分析。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见10-1
表10-1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环评批复内容 |
实际建设情况 |
落实情况 |
一、废水 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生产用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用做农田肥料,不外排。沉淀池、化粪池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一、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制排水;生产用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用做农田肥料,不外排。沉淀池、化粪池等采取了严格的防渗措施。 |
已落实 |
二、废气 按照济宁市《市直部门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导则》(第四版)相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封闭式加工场所,经营场地硬化,切割、打磨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1#、2#、3#大锯车间和路沿石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1#排气筒排放;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打磨、喷砂、火烧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2#排气筒排放;加大无组织粉尘和分正常工况下粉尘的治理力度,并加强管理,文明操作,确保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一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二、本项目建设了封闭式加工场所,场地硬化。切割、打磨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1#、2#、3#大锯车间和路沿石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切边磨光车间、喷砂车间和红外火烧车间打磨、喷砂、火烧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已落实 |
三、噪声 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设备设置在室内,厂房采用安装消声器、加大减震基础、加贴吸声材料、门窗密闭等降噪、减震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2类标准。 |
三、公司对生产厂区进行了合理布局,机械设备全部置于厂房内,采取了隔声、减震措施,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噪声的影响降至最低。 |
已落实 |
四、固体废物 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设立规范的危废暂存间,收集的废机油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要依法合理处置,确保固体废物储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
四、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设了危废暂存间,收集的废机油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
已落实 |
五、其他 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报告表确定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若该项目对周围居民或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停产整改或搬迁 |
五、其他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
已落实 |
2018年10月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2月18日汶上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汶环报告表[2018]459号)。目前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等基本建设完成,运行状况稳定。项目实际总投资332万元,环保投资33.2万元,占总投资的5%。
11.2.1验收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汶上县俱进石材厂8000立方米/年石板材及异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工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工况的要求,因此,本次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监测结果能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11.2.2废水处置检查结论
本项目切割、磨光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废水经污水处理池沉淀后,直接回用于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洗车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抑尘用水全部损耗;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农田沤肥,不外排。
11.2.3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1#、2#、3#除尘器排气筒中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分别为2.6mg/m3,2.1mg/m3、2.5mg/m3,均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一般控制区标准(20mg/m3),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12kg/h、0.0095kg/h、0.012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3.5kg/h,15m高排气筒)。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测结果最大值为0.49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11.2.4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的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1dB(A),夜间噪声最大值49.0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要求。
11.2.4 固废处置检查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石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砂、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厂区职工的生活垃圾及废机油和废油布。
石材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石材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的泥渣、废钢砂、废旧絮凝剂包装袋外售;厂区职工的生活垃圾和废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在专用贮存桶内,并单独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