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 (废水、废气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公示
(废水、废气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8年10月11日,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召开了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现场会,邀请项目环评编制单位、验收检测单位,并邀请了3名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位于汶上县次丘镇河里村西2km。主要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等。主要购置真空包装机、油炸机、立式夹层锅、锅炉、脱毛机等设备,形成屠宰鸡1000只,日加工烧鸡200只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地面积5334m2。项目劳动定员8人,每班工作8小时,全年生产时间200天,年工作1600小时。
生产工艺简述:
将活鸡进行屠宰后,经过沥血、浸烫、脱毛、内脏处理工序后进行清洗,清洗好后进行预冷,包装后进行冷冻储藏。
将屠宰好的鸡经过油炸,夹层锅煮熟后进行真空包装,真空包装后再经过高温灭菌,确保无菌后包装外售。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09年11月,公司委托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写完成了《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9年11月27日,济宁市汶上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汶环报告表[2009]87号。公司根据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室等主体建筑的建设,并外购生产设备等,并具备了初步生产能力。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7%
(四)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包括:汶上县金秋食品有限公司1000只/d鸡屠宰、200只/d烧鸡生产项目及其配套的环保和辅助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1、原环评设计“0.5t/h燃煤锅炉”,实际变更为0.35t/h燃气(液化气)锅炉,液化气属清洁能源,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优于原设计,符合环保要求。
2、原环评设计“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管网进入地埋式接触氧化池处理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冲厕,不外排。”实际本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管道引至厂区污水暂存池后定期外运至济宁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订处理协议见附件)处理,不外排,满足环保要求。
3、原环评设计“油炸工序废气无处理设施”,本项目实际建设集气罩+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增加治理设施对油烟进行处理,减少油烟排放量,优于环评设计,满足环保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9日发布的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发布的环办[2015]52号文《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保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变动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本项目未构成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产区东南侧建设一处污水暂存池,定期外运至济宁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废气
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燃气(液化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其中含有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待宰圈和屠宰加工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以及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
(1)本项目采用0.35t/h的燃气(液化气)锅炉炉加热,项目使用燃气(液化气)作为燃料,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经15m高排气筒。
(2)该项目恶臭主要来自待宰圈和屠宰加工车间,无组织排放。
(3)油炸工序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屋顶1.5高排气筒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产区东南侧建设一处污水暂存池,定期外运至济宁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经监测:项目车间液化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5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58×10-3kg/h,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07×10-3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0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6.64×10-2kg/h;油炸工序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56mg/m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8(无量纲)。
监测表明:项目车间液化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第2号修改单标准要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油炸工序废气排气筒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型”标准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五、验收总体结论
结合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原则同意通过验收。
六、项目投入运行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加强厂区绿化,降低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按要求落实好企业自行检测工作。
七、验收人员信息
见附件
2018年10月11日